考試科目
普通科目
等別 | 普通科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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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三等 |
◎1.國文(作文80%、測驗20%) 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 |
警察四等 |
◎1.國文(作文80%、測驗20%) ※2.法學知識(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%、法學緒論50%) ※3.英文100% |
註:「◎」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,「※」採測驗式題型,其餘為申論式題型。 |
專業科目
類科 | 等別 | 專業科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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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警察 | 三等 |
◎1.行政法 ◎2.行政學 3.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.心理學 5.公共政策 |
四等 | ◎1.警察法規概要 ◎2.犯罪學概要 ◎3.刑法概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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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「◎」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,「※」採測驗式題型,其餘為申論式題型。 |